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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支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摘编(上)

发布日期:2018-10-17 作者: 点击:

(一)所得税减免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办理部门:省科技厅、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咨询电话:0311—85879145、 82013200、 82012452


2.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00号)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五免五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4)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财税〔2015〕6号)

(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财税〔2012〕27号)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财税〔2008〕1号)

(9)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财税〔2011〕107号)

(10)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财税〔2015〕6号)


办理部门: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咨询电话:0311—87800805、 87800826、 82013200、 82012452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行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办理部门: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咨询电话:0311—82013200、82012452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减计收入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办理部门:省发改委、市发改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咨询电话:0311—88600509、 86688313、 82013200、 82012452


5.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办理部门: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咨询电话:0311—82013200、82012452


6.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增值税

(1)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3〕52号)

(2)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71号)

(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财税〔2014〕71号规定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

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34号)

(3)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99号) 

办理部门: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咨询电话:0311—82013200、82012452

详细了解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Z3FhMs1NqlgWCZq99mEjsg

本文网址:http://www.rzkjy.com/news/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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